第十條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任務、性質和警力,制定周密、科學的執法工作計劃,並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
(壹)派出所所長負責規劃、指揮、檢查和監督執法執勤。
(二)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安派出所的執法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壹條公安派出所民警執行執法任務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責任區開展工作、案件(事件)處理、巡邏和治安檢查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攜帶槍支、警棍、警繩、手銬、警報器、對講機等警械。
(二)執勤時,應當按照規定攜帶警械和槍支。
(三)準備執勤時,警械和槍支應當放置在安全易取的地方。
執勤車輛應配備防彈(防刺)背心、頭盔、盾牌、警示帶、救生圈、滅火器等物品。
第十二條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受理群眾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等事項,不得拒絕或者推諉,並分別處理:
(壹)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依法受理並及時處理;
(二)不屬於本轄區或者管轄不清的事項,應當先受理,再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處理;
(三)對於不屬於管轄範圍,但情況緊急的事項,應當依法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並記錄在案;
(四)跨轄區執行任務時,除緊急情況外,應當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並請求協助。
第十三條公安派出所在執法時,民警應當服從命令,嚴格執法,文明執勤。
第十四條公安派出所應當統壹記錄當天的工作活動。
第十五條公安派出所每日例會,應當對民警進行教育,通報有關情況,部署工作。
第十六條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立警械和武器保管室(櫃),建立健全警械和武器保管、收繳和維護制度,並有專人負責。
法律依據
派出所執法執勤規範
第十三條公安派出所在執法時,民警應當服從命令,嚴格執法,文明執勤。
第十四條公安派出所應當統壹記錄當天的工作活動。
第十五條公安派出所每日例會,應當對民警進行教育,通報有關情況,部署工作。
第十六條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立警械和武器保管室(櫃),建立健全警械和武器保管、收繳和維護制度,並有專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