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對於高空墜物責任人,中國並非沒有完善的處罰機制。主要問題是關於高空墜物的取證太難了,所以現在城市管理中高空墜物已經成為壹個比較棘手的問題。可能大家都或多或少聽說過高空墜物造成的特別嚴重的後果,所以其實我們也要註意壹些高空墜物相關的法律法規。高空墜物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1.《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上拋擲的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還應當對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賠償。這壹規定限制了責任人,使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既不會導致受害人因損害結果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個人賠償數額因義務人過多而過少,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到防止此類事件發生的註意義務,不會無限擴大賠償義務人的範圍。因此,這壹立法規定更加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2.確定賠償責任主體後,“可能危害建築物的使用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讓受害者更容易獲得賠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的範圍,經濟激勵可以激發其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也可以起到防止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連帶責任,壹是過度加重用戶責任,達不到信息訴訟的目的,不利於社會穩定;第二,違背了公平原則。如果“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真正的加害人就會逍遙法外,正義得不到實現。第三,連帶責任會導致內部債權無法實現。3.根據《侵權責任法》,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除了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還會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進行賠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首先,“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具體的侵權責任。與受害人相比,加害人可能與實際加害人住在同壹棟樓裏,對該樓更了解,具有地緣優勢和人身優勢。妳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找出實際肇事者,來免除自己的責任。第二,“可能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的加害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者被損害的物品不可能屬於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者客觀上免責。第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即使找到了墜物的主人,也不會因為不可抗拒的力量而對其負責。首先,如果這種高空墜物的行為是天氣原因造成的,那麽被侵權人只能自認倒黴,但是很明顯高空墜物是人為原因掉落的。在這方面,國家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理論上建築物的所有使用人都可以成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