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封建禮教,確認家族(宗族)法規。中國封建社會以家庭為重,因此宗法制度的倫理精神和原則滲透和影響了整個社會。封建法律不僅以法律的強制力確認了父權制和夫權,而且維護了尊卑關系,並允許家庭法規發生法律效力。從宋朝到清朝,各種國內成文法是國家法律的重要補充,在封建法律體系中占據特殊地位。
皇帝永遠是立法和司法的樞紐。皇帝是最高立法者,發布的詔令、命令、詔令和詔令是最權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壹句話就可以立法,壹句話就可以廢除法律;皇帝也是最大的法官。他要麽親自主持審判,要麽以“聖旨”的形式命令大臣代為審判。所有重大案件的聯合審判和死刑復核的裁決都必須由皇帝來執行。他可以是法外的,也可以是法外的。同時,在西方國家的中世紀,各級封建領主長期享有獨立的立法權和司法權。
官僚貴族享有法律特權,好人壞人同罪同罰。中國的封建法律以維護等級制度為基礎,賦予貴族官僚各種特權。自曹魏以來,“八家之言”體系是在模仿李周八朝的基礎上形成的。到了隋唐時期,已經建立了“議”“請”“減”“贖”“職”等壹系列法律制度,按照等級減輕罪行和刑罰。另壹方面,它在法律上分為好的和壞的,那些排名在窮人之列的人在法律上受到歧視。同樣的罪行,處罰比普通人輕。用“賤”犯“善”的懲罰比普通人重。中國的封建法律與世界上任何國家的法律壹樣,都是公開的不平等。
所有法律結合在壹起,行政機關也負責司法。從李悝撰寫戰國時期的法律經典到最後壹部封建法典《大清律法》,中國專註於刑法,包括民事、行政和訴訟內容。這種將各種法律結合在壹起的混合編纂形式貫穿了整個封建時代,直到20世紀初和清末的法律修訂才得以改變。
在漫長的封建時代,中央政府雖然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其活動要麽受到皇帝的控制,要麽受到宰相和其他中央級行政機關的制約,很少能夠獨立行使職權。至於地方,行政長官也主管司法事務,兩者直接合二為壹。在宋、明、清時期,雖然在省壹級有專門的司法官員,但他們實際上是同壹行政機構的附庸。在整個封建時代,中央司法機關的權威不斷分散,地方司法權威不斷降低,這是封建專制主義不斷加強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