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繳費人申請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下列證件和資料:
(1)企業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三)外商投資企業還必須持有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外國及港澳臺地區、外國機構在北京設立的辦事機構(機構),應出具市工商局核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登記證》。
5.具有北京市非法人地位的境內分支機構還須提供上級法人單位出具的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統籌的委托書。
(六)其他執業批準證書。
2、已參加本市三項社會保險統籌的繳費單位申請社會保險登記時,須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樣表附後),並出示其與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的參加養老、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協議和《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繳費憑證》或相關繳費證明。
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參加壹兩項社會保險計劃的其他繳費單位,應出具相關協議和證明。
3、市或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繳費單位填寫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及提供的相關證件和資料即時受理,10天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社會保險登記表》由市或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存備案),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社保部門會按照相關程序辦理,需要繳納五險壹金,包括養老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公積金,比例按照當地政策執行。
擴展數據:
相關政策的修訂:
2019年3月24日寫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將《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八條修改為:“企業在登記時應當同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註冊年檢:
市、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已發放的社會保險登記證實行定期檢查制度,每兩年驗證壹次。未經驗證,證書自動失效。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社會保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