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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犯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空白犯罪與罪刑法定原則的關系

罪刑法定視野下空白犯罪的適用:空白犯罪是中國刑事立法技術的壹大特色。有論者就司法實踐中適用空白罪時如何實施罪刑法定提出了對策建議。在筆者看來,空白犯最根本的特征是犯罪的具體特征(全部或部分行為要素)需要通過參照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以下簡稱參照依據)來確定。空白罪名實際上是壹種“立法授權”,即最高立法機關僅規定某壹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並通過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將該犯罪的特定構成特征全部或部分授予其他國家機關予以填補和充實。空白犯罪因其包容性和開放性,具有使刑法典具有先進性、保持刑法典相對穩定性和收緊刑法法網的功能,因此受到我國最高立法者的青睞。此外,我國刑法立法追求完美的“大壹統”立法模式,迫使立法者犧牲罪刑明確性,選擇大量使用空白罪名的立法技術。空白押記雖然具有上述功能,但空白押記與罪刑法定原則存在沖突。首先,空白罪名的高度開放性勢必帶來擴大罪名的巨大可能性,這使得犯罪的具體特征留待日後確定,並使現有罪名非常模糊,這違背了罪刑的確定性。其次,空白罪名的規定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這主要表現在:空白起訴書沒有明確的參考依據。關於空白犯罪的參照依據,我國刑法規定不壹,表述非常混亂。由於參考依據不明確,司法機關在適用時必然無所適從,存在不統壹的現象。其次,犯罪具體要件的參考依據不明確或根本沒有規定。針對空白罪名存在的問題,評論員認為,司法機關在適用空白罪名時應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指導下采取以下措施。

對策:

壹是正確確定空白收費的參考依據。筆者認為,空白罪的參照依據只能是立法法規定的有權由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即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而不能是沒有立法權的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甚至是企事業單位制定的管理規定或規章。第二,合理“解釋”。首先,空白犯罪的司法解釋應遵循可預見性原則和自律性原則。司法解釋所描述的行為,作為壹種犯罪,應當是普通人意料之中或者至少是普通人意料之外的,司法機關不能越權解釋。當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沒有對空白犯罪的填補作出規定時,司法解釋無法確立某壹犯罪的具體構成要件和特征。其次,處理好司法解釋的主動性與司法的被動性的關系。筆者反對不規定參考依據而先規定司法解釋的“動態”司法解釋,認為其違反了司法被動原則和刑罰最後手段原則,也與刑法謙抑性原則背道而馳。根據上述原則,筆者提出以下意見:第壹,如果在參考文獻中沒有明確界定空白罪名所對應的犯罪行為特征,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屬於違法認定犯罪,則司法機關不得將此類行為解釋為某種犯罪的表現形式。第二,如果參照空白犯罪表述的類型化行為只規定了民事或行政責任而未規定刑事責任,則司法解釋不能將該行為納入犯罪範圍,否則將是無效的越權解釋。第三,只有明確規定“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參照依據空白犯罪表示的類型化行為,司法機關才能將該行為作為犯罪處理。最後,作者討論了空白犯罪的溯及力問題。認為1997《刑法典》生效後制定填補空白罪的參考依據的,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和從舊從輕原則,對《刑法典》生效前後的行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規定空白犯罪填補的,還應當遵循從舊到輕的溯及力原則,明確規定本解釋僅適用於解釋生效後的行為。由於司法解釋並非立法機關填補空白罪名的“授權”,當刑法授權的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作出與司法解釋相悖的規定時,原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應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