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第二款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未成年人、殺害嬰兒以及其他殺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或者其他方式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持續、經常實施家庭暴力的構成虐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並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幫助。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第二款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未成年人、殺害嬰兒以及其他殺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的額頭、身體、精神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