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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是行政許可嗎?
結婚證不是行政許可。

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是婚姻機關依法確立或者解除當事人之間婚姻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婚姻登記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確認,即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和要求確定某壹事實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其目的是依法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系。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的主要區別如下:

1,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現有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的確認和承認,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客體是允許行政相對人獲得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壹般來說,前者已經存在,而後者在允許之前是不允許的;

2、行為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確認中不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產生無效結果而不受法律制裁;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的行為將產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它只是對未來的預判;後者的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但不溯及既往;

3、意義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現為行政主體的態度是對某種狀態、事件、事物或行為依法予以承認、確認或否認;行政許可行為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批準或者同意的行為;

4.不同的行為。行政確認是壹種肯定性或宣示性的行政行為,僅表明既有狀態,不以法律關系的創設、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行政許可,在正常狀態下(即批準),是為了設立、變更或消滅特定的法律關系,是壹種形成性行政行為;

5.內容不壹樣。行政確認的內容是“中性”的,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否有利取決於確認時存在的法律狀態或事實狀態;行政許可行為是壹種有益的行政行為,直接使申請人受益;

6.不同的方式。行政確認既包括依申請確認,也包括依職權確認;行政許可只能是依申請才能發生的行政行為;

7.不同的表現形式。行政確認只能以證書的形式出現;雖然行政許可的形式主要是書面許可,但也有口頭許可和默示許可的方式。

綜上所述,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依法作出允許或不允許實施某種行為的判斷。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對相關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的確認。法律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公民可以自主決定結婚與否,可以自主決定維持或終止婚姻關系,不需要行政機關賦予這壹權利。在婚姻登記中,行政機關的職責只是審查和確認當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權的合法性和結果。因此,在性質上,婚姻登記不是行政許可,而是行政確認行為。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

內地居民登記結婚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內地居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以下簡稱臺灣省居民)以及華僑,應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進行婚姻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