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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主體性:

(壹)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從出生到死亡,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2)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它基於自然人的意思表示能力和對行為後果的判斷能力。根本區別在於對民事行為能力的強調,民事行為能力是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法律本身賦予公民權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我國《民法典》第十三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這表明公民的公民權利始於出生,止於死亡。所謂生育,按照中國醫學界和法律界的觀點,是指留下活著的母親。嬰兒壹旦出生,就是我國公民,享有公民權利。因此,壹個人的出生非常重要,出生證明上必須記錄出生時間。出生證明是壹種重要的法律文件,在許多法律關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證明作用。嬰兒出生後即成為我國公民,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與成年人壹樣成為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壹切財產權和人身權。中國法律界和醫學界公認的所謂死亡是指心臟停止跳動和呼吸。這是生命的絕對消失,也稱為身體死亡或自然死亡。是其民事權利消滅,不再是民事主體,他(她)參與的壹切民事法律關系,必須終止。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具體而言,公民親自參加民事活動,並在具體的民事活動中設定民事權利和義務。這需要壹定的意義能力,包括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這種能力是以智力為基礎的。如果壹個人能夠理性、獨立地處理民間經濟活動的事務,那麽他就是壹個有趣、有能力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正常人的理性隨著年齡、身體發育、文化知識和社會經驗積累而發展。然而,盡管有些人已經成年,但由於精神和病理障礙,他們已經部分或完全失去了心智,成為缺乏或失去意思能力的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在性質上與自然人相同。是法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是法人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性質相同。是法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方式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通過其法定代表人、代表機構或代理人實現。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取決於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部門對法人設立的審批。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範圍是不同的。壹般來說,法人的經營範圍或業務範圍是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範圍。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範圍壹致。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與自然人有很大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普遍性、壹致性和平等性,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通常相差不大,但基本相同,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大小和範圍取決於設立的目的和任務,差異可能很大。有些民事權利只能由自然人享有,如婚姻、收養和繼承,而有些民事權利只能由法人享有,如煙草和黃金只能由法人經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 *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條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條* *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則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