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壹)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三)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