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正職、副職、負責實施被訴行政行為的副職和其他負責人。
被訴行政機關或者下級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負責人不能作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第三條涉及* * *和被告的行政案件,* *可以與被告協商確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