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違規行為之壹的,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在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中作弊的考生,各階段、各科目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情節輕重,可暫停考試6至3年;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可以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
1 .組織團夥行騙;
(二)在考場外發送或者傳輸考試信息;
(三)利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的作弊行為;
(四)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準考證等證明材料,並由他人或考生頂替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還可以給予緩考0至3年,緩考期間的考試成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