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家訪後,有審批新兵、交接新兵和運送新兵的程序。士兵家訪是征兵的壹個重要過程,是指按照兵役法的規定招募應征公民到部隊服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壹條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建征兵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征兵工作。
第十二條每年十二月三十壹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歲前仍可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征集年齡可放寬到24歲。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主動,當年12月31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第十四條應征公民在應征期間,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應當征集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