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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本從PPP項目可用性服務費中扣除是否合理?有哪些問題?
妳好!這是不合理的,也是法律意義上的違法行為。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存在出資風險,具體是指股東未按照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出資的風險。壹般來說,實踐中各方出資不能按時足額到位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三點:壹是存在項目清收風險;二是由於各方未能按時足額出資,將承擔違約責任,面臨履約保證金和保函被沒收的風險;三是各方未按時足額出資將影響後續融資和項目建設。

因此,如果合同中已經約定了政府和社會資本的比例,而可用性服務費減去政府資本相當於變相抽逃資本,這是不合規的,不符合財政部對ppp項目的基本初衷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