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3條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3條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予立案追訴:(壹)編造介紹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3)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