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5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壹)從生態環境受到破壞到恢復完成期間,因服務功能喪失造成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破壞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和評估費用;
(四)清理汙染和修復生態環境的費用;
(五)為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