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
1,起草投訴;
2.準備證據材料;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書和證據以及原、被告的身份證明;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
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
雙方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員代理訴訟;
8.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對是否準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