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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就業關系的條款
法律主體性:

《民法典》對勞動雇傭關系有如下規定:勞動者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員工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壹般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員工追償;其他人。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1192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侵權責任後,接受勞務的壹方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請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從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