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理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說明。當事人經解釋後未申請鑒定,但未繳納鑒定費或拒絕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