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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和期權
法律主觀性:

債的選擇權壹般由債務人行使,債務人可以選擇履行多個標的中的壹個,但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外,如果享有期權的壹方未能在約定期限內或履行期屆滿時做出選擇,經合理提醒後,期權將轉讓給另壹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壹十五條多項,債務人只需要履行其中壹項的,債務人有權選擇;但是,法律、當事人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另有規定的除外。享有選擇權的壹方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出選擇,經催告後在合理時間內未作出選擇的,選擇權轉移給另壹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壹十六條* * *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物確定。標的物確定後不得變更,但經對方同意的除外。可選擇的標的物不能履行的,享有選擇權的壹方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物,除非該履行是由對方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