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
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壹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百壹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