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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強制親子鑒定嗎?
法律分析:法院不能強制親子鑒定。在身份糾紛中,壹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供了孩子的出生證明、孕檢證明等必要證據,同時向法院申請了親子鑒定;如果另壹方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拒絕做親子鑒定,法院可以推定其與孩子進行了親子鑒定,沒有必要強制進行親子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