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與經營者談判和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的賠償責任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