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式名稱,由直轄市、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
2.面對物體。它由國家資金設立,為需要律師服務但經濟困難而無法聘請律師的弱勢群體以及法律要求由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但自己沒有聘請律師的特定人員(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人、犯罪的未成年人等)提供免費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