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紅頭文件”不是法律術語,而是“各級政府機關(多為中央級)發布的帶有紅色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通稱。從制定機關的權限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19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和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機構。壹般的“紅頭文件”可以在行政工作需要時,由具有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制定。可見,“紅頭文件”其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