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五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和參與應急救援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有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予以保證,並對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