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助費;(三)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6)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領取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每月傷殘津貼7)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8)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工亡補助金9)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