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的設立
1,行政強制措施是法律設定的;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和匯款”以外的其他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
3、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
4、“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如規章)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5.法律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和種類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擴展數據
實施類型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3.扣押財產;
4.凍結存款和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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