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
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