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壹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壹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妳不知道,妳應該及時發布招聘公告。
第三百壹十六條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