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裁判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承擔違法審判責任。接著,李波等人故意違反原《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15條第二十八條等法律法規,決定不賠償戴勝良因非法拘禁所損失的八天誤工費以及因錯案辦理汽車過戶等壹系列直接經濟損失,即故意違反法律法規,作出錯誤決定,致使戴勝良因錯案發生車禍死亡,汽車被非法拘禁10年才還車。更有甚者,他們手裏拿著廖等人於1999年6月65438+6月65438+6月04日簽署的假釋放證明、1999年5月28日的拘留證明等鐵證,其中以詐騙罪被拘留。他們不依法查明事實,憑空捏造“變監視居住為刑事犯罪”而不開庭、不組織聽證,編造戴勝良不參加聽證的虛假詢問筆錄,欺上瞞下。他們試圖通過戴勝良不參加聽證會來掩蓋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沒想到老天沒有這麽做,因為王引爆了虛假的詢問筆錄,他們的真面目暴露了,應該承擔違法審判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