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公司股東必須滿足實質和形式上的要求,才能獲得完整的股東權利和資格。實質要件是作為取得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的出資,形式要件是股東出資的記錄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