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法第201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金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偷稅金額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者因偷稅、漏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