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五條,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對被鑒定人進行司法精神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需要屍檢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現場見證人應當在鑒定筆錄上簽名。證人不在場的,司法鑒定人不得進行相關鑒定活動,耽誤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