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三十八條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發出公告的日期為最後壹次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時,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擴展數據:
1,公告應說明公告原因;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
2.公告送達傳票時,應當寫明出庭的時間、地點和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寫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寫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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