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5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和案件移送機關。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脅迫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