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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與公司法沖突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公司章程是股東之間的協議,是公司的組織規範和行為準則。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章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當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規定不壹致時,應結合具體案例判斷所涉及的章程性質是否具有強制性。所涉及的章程不是強制性的,不影響章程的效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 *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訂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九條* *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