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1)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2)如果解除勞動關系是基於未付工資,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4.發生勞動爭議,任何壹方不服勞動仲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後服從;
5.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屬於拖欠勞動者範疇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