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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
征收集體土地的法定程序如下:

1.向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征地情況;

2.批準征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

3.聽取被征收農民的意見;

4、修改和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5.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第壹款征用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準:

(壹)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

第四十七條第壹款: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