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征地情況;
2.批準征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
3.聽取被征收農民的意見;
4、修改和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5.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第壹款征用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準:
(壹)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
第四十七條第壹款: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