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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培訓機構退費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培訓機構退費的法律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對培訓機構退費的法律規定如下:

當事人因院校或學校原因無法完成學習計劃,學生要求退費的,退還剩余費用。

開學前,學校會因學生被其他學校錄取、參軍入伍、生大病、家庭特殊困難等原因扣除5%的手續費並退還剩余費用。

簽署協議或合同時,必須在簽署前閱讀清楚內容,並保留證據。

合同或協議中有退款約定的,壹般以約定內容為準(無效格式條款除外)。

關於違約金的問題,參考《民法典》第585條。當事人對違約金數額或者賠償計算方式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造成的損失的,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追加違約金;

相反,如果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減少違約金;壹般來說,違約金不能超過實際損失的30%,所以建議雙方先協商,並保留交流期間的文字聊天、錄音等有效證據。如果以後協商不成,起訴也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