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法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無過錯責任原則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六十七條: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因侵權行為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