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1.稅務人員是主要行為者——國家工作人員。
2.其收受的財物與其職務行為有關,是對其職務行為的不當獎勵。
3.其受賄行為屬於第三者(其妻)受賄罪,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如果第三方知道這件事,他就犯了受賄罪。
4.他的受賄行為表現為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銷售商品的,以受賄罪論處。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交貨價格的差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