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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明火
法律解析: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經營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從事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壹條*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或者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事業和城市建設單位在修建道路、切斷電源、水源和通訊線路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情況下,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