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壹條*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或者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事業和城市建設單位在修建道路、切斷電源、水源和通訊線路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情況下,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