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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中的應收賬款質押
法律主體性:

應收賬款可以質押,應收賬款屬於法律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範圍。對於質押權利,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優先受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和存單。(三)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⑹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