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