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