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旨在依法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2007年6月5438+10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08)13號《關於執行程序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司法解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或者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