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壹)勞動關系確認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