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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的法律適用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適用特別時效期間,特別時效期間為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壹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壹)勞動關系確認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