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壹)照明設施、包廂、包間和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或者暫停使用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保存或者刪除監控錄像資料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經營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