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違反他人意願,使用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請信用卡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 在妳提到的案件中,如果嫌疑人使用他人的身份證明申請借記卡,如果他“違背他人的意願”,他將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來騙取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