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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峽醫保報銷新規
法律分析: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辦法: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為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6.5%,職工繳費率為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的2%。參保職工工資收入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的基數繳納,高於300%的,按300%的基數繳納。

2.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和起付標準: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7萬元。城鎮職工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壹級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400元;二級醫療機構600元;800元,三級醫療機構。如果最低限額以下,則應通過個人賬戶或個人支付支付。壹個醫療結算年度內住院兩次以上的,第二次及以後起付標準為上述標準的50%。

法律依據:《三門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在崗職工工資收入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超過300%的部分,按300%為基數繳納。